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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中院受理并成功审结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要求被告方赔偿因水污染导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8万余元。昨天上午,提起诉讼的公益环保组织和被告方签收调解书,这笔赔偿金也将打入绍兴生态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
这不仅是绍兴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更是全省第一例成功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浙江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016年3月,新昌县某医药胶囊有限公司开展项目,将造桥工程承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后者在挖桥墩基础坑时,由于施工失误造成污水窨井塌方、污水管道断裂,管道里的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引起基础坑附近的河水污染。
事发后,该胶囊公司和承包商吕某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掩耳盗铃听之任之,继续操作抽水泵,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本来这是一起单方面的事故,但调查人员发现,管道里本身有含油废水。这些废水来自哪里呢?经新昌县环保部门调查,新昌县某轴承公司的员工将废淬火油偷排入车间附近的污水管网,累计偷排250公斤。这些含油废水就是由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的污水混合而成。
轴承公司偷排废淬火油,医药公司施工方挖断污水管道造成污水外泄,这起由偷排和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导致新昌江局部水体受到不可修复的污染。
经鉴定,这一事件造成拔茅大坑管道破裂处到新昌江城北大桥石油类和COD(一个有机物污染参数)不同程度超标:油类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32.6~513倍,COD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0.28~37.9倍。
受污染水体汇入新昌江后,因为水流不断混合、稀释,造成的水污染已经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完全恢复。
新昌江含油废水泄漏局部污染案件发生后,环保部门依法对此次水污染事件启动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评估鉴定,最终核定对两处河段造成的生态环境赔偿数额共5.575万元,鉴定费2万元。
绍兴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建明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追缴的赔偿金,但是在追缴赔偿金时,医药公司、施工方、轴承公司相互推诿责任。
到了后来,这个案子就成了绍兴市去年唯一一个未达成磋商、赔偿的案例,因此案件进入公益诉讼程序。
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绍兴市环保局作为地市级环保机构,不能作为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无法提起诉讼。
好在2015年修订的《环保法》,细化和明确了环保公益组织的作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解决了这两个问题,经过一系列调查和鉴定,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依法向绍兴市中院资源环境庭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80750元。修复费用将全部打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改善。
1月16日开庭当天,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两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目前已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并愿意承担此前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昨天上午,双方签收了调解书,这笔赔偿金也将打入绍兴生态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
绍兴市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志介绍,环保机关进行索赔过程中,如果跟侵权主体磋商不成,可以通过环境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这也激发了大家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积极性。”
在李志看来,这个案子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一个有效尝试,也算是解决了“谁来告”的问题。
“在今后,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环保组织都可以参与到公益环保上来,把污染责任者推上被告席,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也将因此进一步提高。”绍兴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建明表示。
2015年底,国务院发布公益环境损害试点方案,并开始在浙江、贵州等7省试点实施,以期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2016年年初,浙江省指定绍兴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6年3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庭,这是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庭;同年5月,全省首家基层环境资源庭也在越城法院宣告成立,这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记者 汪子芳 通讯员 单巡天)
据绿大地近日发布的相关公告,此前的5月15日和6月6日,公司已经收到昆明中院共计45人次的民事诉讼请求,截至6月11日,昆明市中院已受理绿大地民事诉讼案件共计57件,索赔总标的额为686.22万元。
为有效提升诉讼案件处理效率,2011年以来,人保财险浙江省桐乡支公司加强对涉诉案件的管控。据统计,1-12月份已开庭诉讼案件共计234件,涉及的赔款金额高达 2580万元,总核减金额 1310万元,核减率达50.77% ,既减少了不合理赔款的支出,又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2015年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社会组织提起的多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顺利立案,数量大幅上升。2015年,全国14个省、直辖市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