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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王家坝23号附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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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子桥镇冯杨村二组,主要生产页岩烧结砖。现因市场原因,拟在原厂区内扩建一条泥沙分离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经审查,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专家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你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扬尘6个100%要求,降低扬尘对环境的影响;破碎、筛分等工序设置喷淋装置,采取湿法作业,车间顶棚设置喷雾除尘装置;做好封闭储存、封闭输送、封闭车间等措施,对厂区地面及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抑尘,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洗砂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设备,通过减震、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的影响,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压滤机产生的压滤泥饼回用于制砖工序;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报告表的要求。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