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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计划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治理、处罚责任,治理水平稳步提高,解决影响群众满意度噪声突出问题,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为深入贯彻习总“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做好噪声污染防治,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问题,提升声环境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等国家16个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省级部门印发的《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为导向,以“强基础、补短板、建机制、抓落实”为工作重心,立足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结合各类噪声特点,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循序渐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建宁静和谐的美丽昆明。
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治理、处罚责任,治理水平稳步提高,解决影响群众满意度噪声突出问题,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1、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按照国家、云南省的要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昆明主城各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滇中新区、阳宗海风景区)和安宁市于2023年完成;其余县区于2024年6月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据实际需求和评估情况,及时调整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负责)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探索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和声环境管理需要,探索昆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负责)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昆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各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4、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治理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创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水平(开展噪声管理“一张图”、城市噪声地图,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6、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控制。公路建设应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铁路运输要求,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完善民用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周边城市规划控制的协调机制,推动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划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临街地块新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交通干线、沿线的新建民用建筑,首排宜优先安排非噪声敏感建筑物。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合理安排临街房间的使用功能,临街房间不宜布置卧室。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周边配套设施,并因地制宜利用绿化带、声景观等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按职责负责)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针对投入使用后噪声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经营)单位及时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后评价结果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企业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加强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处置;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鼓励低噪声设备、工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设施结构、操作方式,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0、强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做好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引导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按职责负责)
11、加强开发区管控。鼓励开发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12、稳步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将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的噪声排放要求深度衔接,并加强监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加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强化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编制昆明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要求发布和动态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落实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从安全文明施工、降噪资金投入、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督促整改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和绿化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15、加强施工设备噪声管理。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进行限制或禁用。根据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及各级要求,推广使用先进施工工艺设备,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和施工设备制定减振降噪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6、完善施工噪声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指导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建机制,在做好噪声污染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探索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经济补偿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和绿化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17、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施工作业的,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土方作业、桩基作业等高噪声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信息公示公告,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声源位置的布局,在能反映建筑施工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大影响的位置布设点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噪声超标报警功能,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系统联网,实现噪声实时监控,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和绿化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配合)
18、严格夜间施工管理。完善建设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出具和备案工作,明确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工程量和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并切实落实施工现场查验工作。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单位科学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夜间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的噪声管理和污染防治。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定期通报施工噪声投诉和违法处罚情况。将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投诉和处罚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和信用扣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对屡禁不止、情节恶劣的建设(施工)单位夜间施工时间和次数进行合理控制。每年发布辖区内重点建筑施工场地名录,并动态更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按职责负责)
19、落实“后建服从先建”原则。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到其交通运输噪声影响的,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由后建方的建设(经营或维护)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经营或维护)单位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并组织实。